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规范学生管理行为,维
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坚持以立德树
人为根本,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、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促进
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、《普
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 41 号令)、《沈阳理工大学章
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修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
本规定适用于沈阳理工大学的本科学生的管理。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第三条
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我校录取通知书
及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
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必须向学校请假,请假一般不
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
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
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
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;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
知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,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
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五条
新生可以按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、期限等有
关规定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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籍。
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,经学校审查
合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
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
弃入学资格。
第六条
学生入学后,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
进行复查。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;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
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
(五)艺术、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
录取要求。
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
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
查处理。
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校指定的二
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由学生本人申请、经学
校批准,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。
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,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,由学校
指定医院诊断,符合体检要求,经学校复查合格后,重新办理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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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七条
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
续。不能如期注册的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未按学校规定
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不予注册。
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
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
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
助,完善学生资助体系,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
业。
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,不得参加校内任何教学活动。
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
第八条
学生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
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考核合
格,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。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载,并归入本
人档案。
第九条
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按《沈阳理工大学课程
考核工作管理规定》,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,考查成绩评定
采用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五等级制。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
者,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“二考”或重新学习并参加其考试,成
绩合格者获得学分。有实验的课程,其实验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
者,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。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补做,抄
袭他人实验数据或报告者,经查证属实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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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效。
第十条
学分按课程计划学时计算,即每 8 个学时为 1 个学
分。以周数计算的教学环节的学分,按每周 2 学分计算。
第十一条
课程考核可采取口试、笔试、开卷、撰写论文、
大型作业或兼用等方式进行,考试课程笔试时间为 120 分钟。考
试方式(笔试闭卷除外)应在开学后一周内上报教务处,批准后
方可实行。遇特殊情况,应当在拟定试题前报教务处批准。
第十二条
期末考试以笔试为主,其课外作业、课堂讨论、
阶段小测验等平时成绩的比重一般不超过 20%,比例须事先通知
学生;考查以平时成绩为主,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、完成作
业、实习、实验、课外科技活动、习题课、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
验情况并参考学生出勤率及期末笔试成绩综合评定;特殊情况必
须报教务处批准。
第十三条
考试期间原则上不给事假,因病不能参加考试
者,应当持有沈阳理工大学医院的诊断书,于考试前及时向所在
学院请假,经学院批准,报教务处审批,可以参加下次同等级别
的考试。
第十四条
学生因参加经教务处批准的全国、省、市各类大
赛而影响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时,其成绩参照《沈阳理工大学鼓励
学生参加竞赛的有关规定》执行。
第十五条
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鉴定,以《高等学校学生
行为准则》为主要依据,采取个人小结,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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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。
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、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
况综合评定。具体评定办法,由学校体育部制定实施细则。在校
学习期间确因病、伤残不能参加正常的体育课学习的学生,经指
定医院诊断和本人申请,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,报教务处批准后
可以缓修或改修体育保健课。
第十六条
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,凡经选定的课程,一般
不能退选,确属选课不当,需要退选时要经学院同意、教务处审
批同意。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学生,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
考核。课程选定后,未经批准没参加课程考核者,其成绩均记为
“无”。
第十七条
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必须事
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考试前两周,任课教师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
审定。凡一学期未经批准累计缺课超过 3 次者、一学期完成的作
业未达到规定作业量的 1/2 者、课程实验成绩不合格者,均取消
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,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,须重新学习方可
取得该课程的学分。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,考前由任课教师
报学生所在学院审核,再报教务处备案,并通知学生本人。
第十八条
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,必须在成绩发布后
两周之内(假期除外)提交申请,经所属学院同意,到教务处考
试中心或学院办理查询手续,过期不再受理。
第十九条
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在学有余力的前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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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可以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,经学校审核同
意后,予以承认。
第二十条
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;参加
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。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,由教务
处审核后予以承认,其学分根据我校规定折合后予以确认。
第二十一条
学校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、创
新创业活动,建立创新创业档案,设置创新创业学分。
学生参加创新创业、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、获得专
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、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、成果,按学校《关
于本科生获得创新创业训练学分及成绩奖励的说明》,计入学业
成绩。
第二十二条
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
绩记为无效,按照《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处理办法
(试行)》(沈理工校〔2012〕59 号)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
相应的纪律处分。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
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。对于在校期间具有经教
务处认定的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的普通本科毕业生,授予学
士学位时,槛值要相应提高。第一次出现考试违纪行为,槛值增
加 0.2(即 2.2),第二次出现考试违纪行为,槛值再增加 0.4(即
2.6),以后槛值依次累加;第一次出现考试作弊行为,槛值增加
0.5(即 2.5),第二次出现考试作弊行为,槛值再增加 1.0(即
3.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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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
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
度,真实、完整地记载、出具学生学业成绩,对补考、重考获
得的成绩,予以适当标注。
在校生成绩单、学籍证明等文档由自助打印系统打印,设
置防伪措施。
已毕业学生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出具。
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,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
已获得学分,记入学生成绩学籍档案。
退学后两年内,学生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、符合录取条
件,再次入学的,已获得成绩及学分,按以下两种情况,经学
校认定后给予相应处理。
1、本校退学后重新考入
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,在
入学后两周内完成退学前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,并视具体情况
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。
2、其它高校退学后考入我校
原退学专业与我校录取专业相当,按本条之 1 规定程序办
理退学前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。
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
第二十四条
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,
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,学校也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
展变化,经学生同意、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。具体操作按照《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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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理工大学学生转学、转专业管理办法》、《沈阳理工大学关于优
秀本科生校内第二次选择专业实施细则(试行)》执行。以特殊
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,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
约定的,不得转专业。
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
的,学校予以优先考虑。
第二十五条
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,如患病
或者确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
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。具体操作按照《沈阳理工大
学学生转学、转专业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
份录取成绩的;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(四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
(五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
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所在学校和
拟转入学校同意,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,
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,经学校校长办公
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,可以转入。
跨省转学的,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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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行政部门,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。须转户口的由
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
安机关。
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,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
内,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
第二十六条
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。学生在校学习的
年限原则为 3~6 年,即学生在校最短年限为 3 年,最长年限为
6年。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、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。
第二十七条
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,经学
生所在学院同意、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休学。每次休学期限原
则上为 1 年,六年内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。
第二十八条
对休学创业的学生,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原 6
年的基础上延长 2 年(提供相关证明);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
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保留其入
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。
第二十九条
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,学校保
留其学籍,并记入学习年限内;学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习
学生待遇,休学学生患病,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三十条
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必须休学:
1、因病经校医院诊断,须停课治疗、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
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,由学生提供校医院休学诊断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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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,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等。
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休学:
1、休学创业,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创业情况并提供书面证
明;
2、自费出国留学,由所在学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;
3、因其它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休学,由所在学院审核情况
并提供书面证明。
学生休学,一般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,学院呈报《休
学审批表》,上报教务处审批。
第三十一条
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,在联
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,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,但必须在最长学
习年限内完成学业。
学生保留学籍期间,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、学校等组织建立
管理关系。
第三十二条
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
1.学生休学结束,应当提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,
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、教务处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
2.因伤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
院诊断,证明恢复健康,并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
方可复学。
学生复学后,原则上须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。若原专业
已调整、合并,则转入调整、合并后的专业,若原专业停办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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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。
第六章 学业警告、退学与开除学籍
第三十三条
学业警告
对学年考核(前三学年)未能取得 40 学分者(素质教育课
程学分不计入在内),提出学业警告,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
长。
学生在学期间,受到学业警告,应当随下一年级修读。随
下一年级修读学生,在修读期间确有决心和余力,可以提出随
原年级跟读课程申请,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修读原年级课程,跟
读课程记入总平均学分绩点。
跟读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小于 20 学分的,允许其升回原
年级。
第三十四条
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予以退学:
1.本科生从入学起在校时间满 6 年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;
2.连续二次受到学业警告者(包括休学前后);
3.休学期满,一个月之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;
4.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
在校学习者;
5.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;
6.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。
第三十五条
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
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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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违反宪法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
会秩序的;
2.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3.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受到处罚的;
4.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团伙作弊、使
用通讯设备作弊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、答案及相应设备
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;
5.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
6.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
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他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
果的;
7.有《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》中所涉及的
其他开除学籍条款行为的。
第三十六条
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、
开除学籍的处理,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
研究决定。
教务处负责因本人申请自愿退学者的审核以及因学习原因
退学和考试违纪、考试作弊的认定;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无需校长
办公会研究决定,但需经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。
对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学生处出具退学、开除学
籍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。
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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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
退学、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在接到学校退
学、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之后的 2 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,档案、
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三十八条
学生对退学、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,在接到
学校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
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申诉程序见《沈阳理工大
学学生管理规定》。
第三十九条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
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,做出复查结论
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退学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
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四十条
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
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四十一条
自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
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
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,申诉期限自
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 6
个月。
第八章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第四十二条
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
定内容、取得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,由学校按照招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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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四十三条
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
书。
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
分,可以申请提前毕业。
第四十四条
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取得的学分达到毕业
所需学分的 90%以上,但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者,准予结业,由
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后可以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或者补做毕
业设计、论文、答辩,达到毕业要求者,学校颁发毕业证书,毕
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第四十五条
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,由学校颁发肄业
证书,未学满一学年的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教务处发给
学习证明。
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
第四十六条
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
形式,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历证
书、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。
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
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
件,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格后予以修改。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
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,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。
第四十七条
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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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制度,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。
第四十八条
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
的,学校取消其学籍,不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已发的学历
证书、学位证书,学校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
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
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。
第四十九条
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
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可出具或办理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
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五十条
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
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。
第五十一条
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,适用于沈阳
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,其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。
原《沈阳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
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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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28 日印发